奧斯卡最佳影片踩侵權地雷? 3理由讓案 - 編劇
By Dinah
at 2020-06-02T16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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奧斯卡最佳影片踩侵權地雷? 3理由讓案子不成立
https://www.mirrormedia.mg/story/20200521insight015/ 文|祁玲
現今影視產業,不分中外,許多作品均改編自真實社會事件,引發法律問題和爭議的也不
少。例如2010年贏得奧斯卡最佳影片獎的《危機倒數》(The Hurt Locker)就在頒獎前
夕被控侵權,所幸最後法院裁定沒有侵權。
《危》片描述好萊塢男星傑瑞米雷納飾演的角色接管了除爆小組,與一起到伊拉克執行任
務,在戰場上搶先部隊、拆除路上隱藏的炸彈。除了拿下奧斯卡最佳影片,導演凱薩琳畢
格羅、編劇馬克波爾也分別獲頒最佳導演和原創劇本獎。
不過,美國退休士官長薩佛(Jeffrey S. Sarver)一狀告上法院,理由是電影呈現的細
節,幾乎與他在伊拉克服役時一模一樣,連男主角拆彈時說的台詞都相同,因此控告導演
和編劇侵權。鮑爾則強調,《危》片劇本是他訪問超過百位士兵整理出來的,主角也不是
以薩佛為靈感。
黃秀蘭分享《危》片案例時表示,薩佛主張,他是拆彈專家,劇組不但採訪過他,連片名
也是他提供,在伊拉克的情節也是他的親身體驗,最後拍成電影卻沒經過他的同意,認定
對方侵權。
她分析電影公司勝訴的理由有三,第一是因為美國是高度重視言論自由的國家,法院認為
該片是電影公司表達伊拉克戰爭裡、對拆彈過程的看法。
第二個理由則是因為伊拉克戰爭對美國人來說是心中永遠的痛,美國民眾一定非常關心戰
事發生過程,包括拆彈,畢竟很多人因拆彈才保全生命。電影公司把公眾關心的議題拍成
作品,且改編過細節,不見得把薩佛受訪的點點滴滴都拍出來。
除了言論自由和公眾關心的事務,另一個判斷原因是原型人物薩佛並非政治或公眾人物,
也不是知名藝人、職籃球星,不會以個人形象去賺錢。比方如果此原型人物是籃球明星如
喬丹,那麼電影當然會跟他形成競爭關係,因為一旦被拍出來,喬丹就不能再授權別人拍
他的故事,會影響或競爭他的商業利益。因此她認為美國法院在這個案例上,以這三個理
由來判定電影公司沒有侵權,是非常明確、合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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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www.mirrormedia.mg/story/20200521insight006/
真人真事改編影視作品,是否需當事人同意,可從幾個方面來看。紀錄片如《刺青舞者》
(Dancer),或記錄舞蹈家許芳宜心路歷程的《我心我行》,主角的名字、影像和生活點
滴都入鏡,當然要經過本人同意。
但是像電影《不能沒有你》或劇集《我們與惡的距離》,兩者雖取材自社會事件,但完全
沒有用到當事人的姓名,職業、背景和生長環境也完全改寫,這類受到真實事件啟發、以
此為架構拍成的作品,就不需經過真實人物的同意。
把犯罪事件轉化為作品是電影公司的言論自由,這類受到真實事件啟發、以此為架構拍成
的作品,就不需經過真實人物的同意。
年初,好萊塢電影《舞孃騙很大》(Hustlers)在北美創下票房佳績,事件主角之一的莎
曼珊芭貝西(Samantha Barbash),卻以電影製作方沒有徵得她同意為由告上法庭。黃秀
蘭分析正反兩方意見時表示,正方認為電影詳述主角的犯罪過程、職業背景也相同,明顯
侵權。反方則稱,類似的社會案件並不罕見,且片中沒有使用本尊真實姓名,事件具普遍
性,不構成侵權。
黃秀蘭援引美國法院對電影《危機倒數》(The Hurt Locker)的判例,認為《舞孃騙很
大》把犯罪事件轉化為作品是電影公司的言論自由,且片中沒有使用真實人物的姓名,也
沒有把原型人物當成宣傳工具。莎曼珊雖聲稱要出書,《舞》片會傷害她的利益,「可是
她的知名度不高,不至於與她形成競爭關係,所以應該不會勝訴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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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Scenarist/M.1591085203.A.486.html
※ 編輯: filmwalker (220.128.156.69 臺灣), 06/02/2020 16:07:46
https://www.mirrormedia.mg/story/20200521insight015/ 文|祁玲
現今影視產業,不分中外,許多作品均改編自真實社會事件,引發法律問題和爭議的也不
少。例如2010年贏得奧斯卡最佳影片獎的《危機倒數》(The Hurt Locker)就在頒獎前
夕被控侵權,所幸最後法院裁定沒有侵權。
《危》片描述好萊塢男星傑瑞米雷納飾演的角色接管了除爆小組,與一起到伊拉克執行任
務,在戰場上搶先部隊、拆除路上隱藏的炸彈。除了拿下奧斯卡最佳影片,導演凱薩琳畢
格羅、編劇馬克波爾也分別獲頒最佳導演和原創劇本獎。
不過,美國退休士官長薩佛(Jeffrey S. Sarver)一狀告上法院,理由是電影呈現的細
節,幾乎與他在伊拉克服役時一模一樣,連男主角拆彈時說的台詞都相同,因此控告導演
和編劇侵權。鮑爾則強調,《危》片劇本是他訪問超過百位士兵整理出來的,主角也不是
以薩佛為靈感。
黃秀蘭分享《危》片案例時表示,薩佛主張,他是拆彈專家,劇組不但採訪過他,連片名
也是他提供,在伊拉克的情節也是他的親身體驗,最後拍成電影卻沒經過他的同意,認定
對方侵權。
她分析電影公司勝訴的理由有三,第一是因為美國是高度重視言論自由的國家,法院認為
該片是電影公司表達伊拉克戰爭裡、對拆彈過程的看法。
第二個理由則是因為伊拉克戰爭對美國人來說是心中永遠的痛,美國民眾一定非常關心戰
事發生過程,包括拆彈,畢竟很多人因拆彈才保全生命。電影公司把公眾關心的議題拍成
作品,且改編過細節,不見得把薩佛受訪的點點滴滴都拍出來。
除了言論自由和公眾關心的事務,另一個判斷原因是原型人物薩佛並非政治或公眾人物,
也不是知名藝人、職籃球星,不會以個人形象去賺錢。比方如果此原型人物是籃球明星如
喬丹,那麼電影當然會跟他形成競爭關係,因為一旦被拍出來,喬丹就不能再授權別人拍
他的故事,會影響或競爭他的商業利益。因此她認為美國法院在這個案例上,以這三個理
由來判定電影公司沒有侵權,是非常明確、合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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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www.mirrormedia.mg/story/20200521insight006/
真人真事改編影視作品,是否需當事人同意,可從幾個方面來看。紀錄片如《刺青舞者》
(Dancer),或記錄舞蹈家許芳宜心路歷程的《我心我行》,主角的名字、影像和生活點
滴都入鏡,當然要經過本人同意。
但是像電影《不能沒有你》或劇集《我們與惡的距離》,兩者雖取材自社會事件,但完全
沒有用到當事人的姓名,職業、背景和生長環境也完全改寫,這類受到真實事件啟發、以
此為架構拍成的作品,就不需經過真實人物的同意。
把犯罪事件轉化為作品是電影公司的言論自由,這類受到真實事件啟發、以此為架構拍成
的作品,就不需經過真實人物的同意。
年初,好萊塢電影《舞孃騙很大》(Hustlers)在北美創下票房佳績,事件主角之一的莎
曼珊芭貝西(Samantha Barbash),卻以電影製作方沒有徵得她同意為由告上法庭。黃秀
蘭分析正反兩方意見時表示,正方認為電影詳述主角的犯罪過程、職業背景也相同,明顯
侵權。反方則稱,類似的社會案件並不罕見,且片中沒有使用本尊真實姓名,事件具普遍
性,不構成侵權。
黃秀蘭援引美國法院對電影《危機倒數》(The Hurt Locker)的判例,認為《舞孃騙很
大》把犯罪事件轉化為作品是電影公司的言論自由,且片中沒有使用真實人物的姓名,也
沒有把原型人物當成宣傳工具。莎曼珊雖聲稱要出書,《舞》片會傷害她的利益,「可是
她的知名度不高,不至於與她形成競爭關係,所以應該不會勝訴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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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Scenarist/M.1591085203.A.486.html
※ 編輯: filmwalker (220.128.156.69 臺灣), 06/02/2020 16:07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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